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梯检验检测第三十三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