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