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

(四)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统一应急救援标识;

(六)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七)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

(八)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九)协助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

(十)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