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第二十条有效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安全评估规则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相应的更新、改造、修理,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