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