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十六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