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五章 历史文化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的原有特色。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城市家具及其他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广旅游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