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擅自捕捞,擅自放生外来物种;

(二)非机动车进入漫步道、跑步道(三)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四)擅自摆摊设点;

(五)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六)擅自在绿地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活动;

(七)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

(八)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九)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设施;

(十)违反规定停泊船舶;

(十一)非机动车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