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在符合防洪、航道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慢行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并同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