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车联网企业梯度培育,引进和培育车联网领域龙头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与车联网领域龙头企业配套协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