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率先在环卫作业、道路管养等城市管理领域应用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

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于摆渡接驳、物流运输、末端配送等领域,创新智慧城市服务应用场景,提供个性化、特色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