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车联网技术和产品在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智慧停车等领域的应用,提升智能交通服务水平和出行效率,保障出行安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