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