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示范应用基础上,推进车联网技术和产品全域应用,赋能智能交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相关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等活动,加快完全自动驾驶进程。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