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对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享有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享有相应的省经济管理权限。
对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享有县(市、区)经济管理权限。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制定清单对外公布。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