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共建共享。鼓励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