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电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没有前往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往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