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和停车设施条件确定的辖区总量调控要求投放车辆;

(二)对投入使用的车辆统一编号,进行电子注册;

(三)运用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通过客户端告知承租人电动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五)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六)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七)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