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