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发生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访等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