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依法约定的集体协商事项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协商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商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