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变更集体合同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集体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协商变更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一方提出变更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变更集体合同的情形。
变更集体合同的程序,集体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变更后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