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