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四条有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