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能级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评价因素、职工能力级别、工作绩效考核等确认工资标准的分配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