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普通程序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答复。

普通程序协商由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协商。

普通程序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或者共同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首席协商代表主持。

协商会议内容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