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十五条有效普通程序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答复。普通程序协商由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普通程序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或者共同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首席协商代表主持。协商会议内容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