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统筹协调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