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贯彻落实平安建设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提醒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