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涉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做到管决策必须管风险,将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前的必经程序,并将评估报告以及决策情况及时报送同级统筹协调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