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非法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的土地属于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的土地属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