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空间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