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