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该行为被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后一定期限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申报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四)窃取科学技术秘密;
(五)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六)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