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有效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