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者风险投资资金,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