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对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尽到诚信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