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