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