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构建长效合作机制。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立创新联合体、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