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