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