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发展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