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