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