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或者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