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