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处理投诉期间,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但暂停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