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方面的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