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重新招标时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
(三)放弃中标;
(四)串通投标;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六)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加投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三年内在与招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招标人重大损失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