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