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