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